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

禮讓

我們的交通法規是這樣定的; 汽車在路口要禮讓過斑馬線的行人,本意不錯。

其實; 如果人懂得且願意禮讓,根本就不需要這條規定,不過既然我們沒法自動自發,只好硬著來。當然,因為怕被罰款,會有一定的成效,不過; 副作用也不少,只是我們見樹不見林慣了

君不見; 現在因為有了法令的撐腰,很多行人過馬路時,即使有車子排成長龍等著要行進,仍然仗著車等人的令牌,悠哉悠哉的幌著,看著這一幕,我卻挺無力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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